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诉讼
下面是由留学群编辑整理的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诉讼,欢迎参考。考点8:经济仲裁及具体规定(一)诉讼的概念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二)诉讼管辖1.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③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④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 [ 查看全文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诉讼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