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证
留学群小编为大家带来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证,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祝大家都能考出一个好成绩!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证保证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2.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一般情况下,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但是,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1)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 [ 查看全文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证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