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留学群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单选题】(2014年)下列中国公民中,依法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A.某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某B.某商业银行支行部门经理张某C.某大学在校本科生袁某D.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金某网校答案:C网校解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 查看全文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