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留学群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包括(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两种情况。(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1.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依法评估(1)先评估,后认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事后贬值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 [ 查看全文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