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你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都有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制度,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实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地区实行的,具体说就是少数民族地区,而且必须是少数民族聚集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有三个级别: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根据法律还有一个是民族乡,但是它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有民族特色的一般地方。二、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机关包括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包括法院、检察院)【例1】哪些是民族自治机关?A.宁夏自治区的人大B.内蒙古自治区的人民政府C.呼和浩特市的人大D.银川市的人民政府【答案解析】C和D是不能选的,民族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银川和呼和浩特既不是自治区、自治州、也不是自治县。它是市,... [ 查看全文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