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刑法》重要知识点【二】
马上就要进行司法考试了,同学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留学群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刑法》重要知识点【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留学群小编祝大家顺利过关!更多关于司法考试资讯请关注留学群。侵犯财产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相关法条】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2000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刑法》重要知识点【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