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
今年9月份的司法考试马上就要来临了,你准备的怎么样了呢?下面是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的小编为大家分享的“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