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复函
留学群为你带来[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复函],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查看相关资讯,可按Ctrl+D收藏频道!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建市函[2017]18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应当予以认可。企业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挂靠2017年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2017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及答案2017年各省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汇总2017年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2017一级建造师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及时间汇总... [ 查看全文 ]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复函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