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撤销权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税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撤销权”,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撤销权撤销权1. 管理人的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放弃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2. 债权人的撤销权(1)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 [ 查看全文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撤销权的相关文章
2017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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