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特殊抵押权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特殊抵押权”,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特殊抵押权1、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1)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2)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的,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2、最高额抵押(1)概念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的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是先有债权,然后再设定抵押权;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2)特征A.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B.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C.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D.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3)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A.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 查看全文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特殊抵押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