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2、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 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 [ 查看全文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