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复习资料:占有的概念及要素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复习资料:占有的概念及要素”,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复习资料:占有的概念及要素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注意四个方面: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③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占有的要素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见【例4】):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1.心素的认定。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例... [ 查看全文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复习资料:占有的概念及要素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