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 ”,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立的。抵押不能约定时间:担保物权是主债消灭而消灭,主债没消灭担保物权就不能消灭。所有担保物权都有从属性,如果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受主债的效力影响是错误的,是有从属性的。如果约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有效担保物权才有效,也可以单独无效。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存在在整个抵押物上,不可分。1、抵押权抵押财产:性质:将来的财产能否设置抵押?原则上不能。有例外:(1)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必须登记。(2)在一审辩论结束之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主要是公改房,进行了抵押情况下用的)在他人的财产上能不能成立抵押权??(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主流观点:不能。禁止流通物上不能成立,限制流通物上是能成立的。种类:可以抵押的财产:房屋。表现为公益设施的房屋不能成立抵押权!医院医疗用房、学校的教学用房。(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 [ 查看全文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