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二级建造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自己过错)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二)显失公平(订立就显失公平)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1、不法行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2、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 [ 查看全文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