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 [ 查看全文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