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人再确定责任”。(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一)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合伙人【解释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 查看全文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