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以案释法》:两被告人因收购,运输银缕梅获刑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司法案例《以案释法》:两被告人因收购,运输银缕梅获刑银缕梅是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度濒危物种,为我国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是《国家120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物种名录》中的一个物种。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廖某收购、运输两棵银缕梅,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程某、廖某来到舒城县山七镇,与村民鲁某商定,以6000元的价格收购鲁某住宅前的两棵“野木瓜”(学名银缕梅)。后经廖某、程某安排,将两棵“野木瓜”运至江苏省南京市,后又转运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夏溪镇。同年5月28日,舒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常州市将两棵银缕梅追回。后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植物为金缕梅科银缕梅属银缕梅,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廖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应按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程某... [ 查看全文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两被告人因收购,运输银缕梅获刑的相关文章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涉刷单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额应包含权利人间接损失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涉刷单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额应包含权利人间接损失——浙江宁波中院判决朴素公司诉清阳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审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侵权人存在刷单行为的,法院应扣除刷单虚假销量,依据实际销量计算赔偿额;同...[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