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冒名起诉不适用无权代理追认制度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冒名起诉不适用无权代理追认制度【案情】甲是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某日,甲在向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得知乙对丙享有30万元债权,遂偷偷复印了债权凭证,后持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冒用乙的名义起诉丙。法院决定对甲进行制裁,乙却表示对甲的诉讼行为予以追认。【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人能否对他人冒名起诉行为进行追认?有观点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被代理人可以对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进行追认,并因追认使得代理行为之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然而笔者认为,无权代理追认不适用于冒名起诉。理由如下:1.从无权代理追认的适用对象看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所谓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与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相比,总则立新破旧,在构成要件上删除了“合法性”要求,但是在无权代理追认中,除代理权的获得因... [ 查看全文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冒名起诉不适用无权代理追认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