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私自为他人发起网络“众筹”不构成无因管理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私自为他人发起网络“众筹”不构成无因管理【案情】甲、乙是朋友。2016年6月23日,甲因火灾被烧成重伤,急需治疗费用。乙未经甲同意,在某网站发帖求助,并留下自己银行账号,共筹措善款13余万元,其中4万元被用于垫付甲的医疗费。后甲的监护人发现该帖,以构成无因管理为由,诉请乙返还剩余善款。【评析】有人认为,乙没有义务却为甲的利益着想而发起求助活动,接收网络“众筹”,在道德层面构成助人为乐,在法律层面则构成无因管理,所得收益应归被管理人甲所有。然而笔者认为,未经他人同意,私自为他人发起网络“众筹”,不构成无因管理。理由如下:所谓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其管理事务。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对应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此即我国关于无因管理的立法渊源。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客观上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二是主观上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他人利益计算;三是为... [ 查看全文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私自为他人发起网络“众筹”不构成无因管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