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加大行政惩处力度更具震慑力
留学群为大家提供“新《会计法》加大行政惩处力度更具震慑力”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能帮到要参加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新《会计法》加大行政惩处力度更具震慑力日前,新修订的《会计法》正式公布,其中对于会计造假行为行政惩处力度的加强引起了业界关注。新法更具震慑力新《会计法》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处力度。根据新《会计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修改前的《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修改前的《会计法》规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此,北京国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计审计评估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军表示:“新《会计法》规定造假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意味着立即主动停止会计工作和主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越过了吊销证书的处罚程序,简单快捷,能够实现立竿见影的效果。”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 [ 查看全文 ]新《会计法》加大行政惩处力度更具震慑力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