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及时关注小编的更新哦。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7、38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额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留学群司法考试 栏目推荐: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网站:司法部网站2018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特别推荐>>>2017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2017年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360... [ 查看全文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的相关文章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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