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监视居住的程序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以供学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监视居住的程序1.监视居住的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2.监视居住的执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为了更好地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 12条,侦查期间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的范围包括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3.监视居住的解除。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 [ 查看全文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监视居住的程序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