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法的作用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是对人的行为的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但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论述题要注意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也有它的局限性。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法律只调整人的外在行为不调整人的外在思想。因此,马克思曾说:“我除了我的行为是不存在的,行为是我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第二,法律自身的特点也有局限性,包括:一,法是一种规范,它不是规律。总是体现人们的意志,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二,法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做到天衣无缝,周密缜严,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周密。三,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法律具有滞后性,不能够随时适应社会生活变化。四,法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社会实践的及时应对和处理。同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除受到了人的因素的影响,还受到政治、经济... [ 查看全文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法的作用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