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际法主体的一般条件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独立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作为国际法主体首先必须能够完全自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能力、履行条约的能力、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的能力等。(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1.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至今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和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也被称为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当代国际法是以规范国家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二战”以后,国际组织大量的出现和其在当代... [ 查看全文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主体的范围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