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窃取车辆后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窃取车辆后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案情】郑某在县城盗窃了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次日,郑某骑着该三轮摩托车来到隔壁村找张某,对张某说因没有资金买化肥,愿将三轮摩托车卖与张某。后两人达成交易,郑某将该三轮摩托车以5500元的价格卖予张某。【分歧】对于本案中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盗窃三轮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之后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卖与他人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销赃行为,故对郑某应以盗窃罪一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盗窃三轮摩托车是手段行为,出售三轮摩托车骗取钱财是目的行为,郑某的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郑某盗窃三轮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郑某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卖与他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对郑某应以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为确保、利用或处分本罪所获不法利益而实施的后行为,如果未侵害新的法益或扩大原法益侵害范围的,则被前行为之罪一并评价,不... [ 查看全文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窃取车辆后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