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工资基准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标准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留学群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本网站的及时更新哦。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工资基准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标准小常自2008年12月29日起与河北保定一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016年7月公司因业务板块重大调整,以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小常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但未果。于是公司在2016年8月1日提前一个月通知小常,告知她公司将于9月1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同时告知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小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其注册地为河北保定,而保定市2015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为4206.42元,但小常被解约前月均工资为15508元。因该数字超过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河北省保定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当按4206.42元×3=12619.26元计算。但小常却不同意这个算法,小常认为她常年被公司派驻在上海工作,上海才是她实际的工作地,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当以上海2015年的职工平均工资5939元×3=17817元来衡量,她的实际工资水平15508元并未超过此数字,应当以她的实际收入水平来确定经济补偿金。对于这样的情况,究竟应当以什么标准来计算呢?一、... [ 查看全文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工资基准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标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