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留学群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一起来复习一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一、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无效事由有: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可撤销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相关练习题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A.甲男和乙女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B.甲男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C.甲男乙女是表兄妹而结婚D.乙女因受家庭强迫与甲男结婚【解析】D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诉讼离婚一、婚姻法-诉讼离婚知识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相关文章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本要求和三者关系
“三个代表”你复习得怎么样?留学群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本要求和三者关系,一起来看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本要求和三者关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本要求和三者关系知识点根本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1)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