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三大诉讼法管辖制度对比
留学群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三大诉讼法管辖制度对比,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多多总结学到的知识!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三大诉讼法管辖制度对比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法人成立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58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即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二)我国法人的分类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我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三大诉讼法管辖制度对比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