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医学八年制学生授予学位的等级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985工程”建设高校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学... [ 查看全文 ]专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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