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协议书集合9篇
保证协议书 篇1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就保证责任承担形式,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或效力,分为三类:连带责任、代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担保法》第二章“保证”这一个章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章“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中,都比较明确的规定了免除保证责任的类型。现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免除保证责任的类型作一简单归纳,以期在实务操作中能有所帮助。 一、法律禁止的保证人主体 保证人应当是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公民。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然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下列几类社会组织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它们作为保证人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1、国家机关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担保法》第八条也有近似的规定,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益性的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如学校、幼儿园、医... [ 查看全文 ]保证协议书集合9篇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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