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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讲义二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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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大纲(六)
重点法条1
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方式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法理学讲义一
重点法条4
选举规则
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袁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大纲十二
民事责任
一、 特征:违反义务、多为财产责任、以补偿受害人为目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
二、 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主观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客观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三、 侵权行为概念及特征
1. 概念: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行为人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2. 法律特征:
1) ...[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大纲十一
一、合同法中
1. 合同多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特殊如下:
2. 单务合同:①赠与合同(记住,赠与是是单务合同,但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 无偿合同:①赠与合同只能无偿、②借款、保管、委托合同可能无偿
4. 实践合同:①保管合同交付时成立 ②借款合同、个别运输合同可能为实践合同
5. 要式合同:①建设合同
二、担保法中: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都是要式合同,需要书面。...[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民法学大纲(十)
第一章 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
第三章 公民:
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
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 查看全文 ]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 查看全文 ]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两方面特征;其一,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 查看全文 ]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了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求性。很明显,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我国刑法对犯罪动机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它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我国刑法分则不少条文规定了情节严重,...[ 查看全文 ]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没有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谈不上犯罪过失的存在。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处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法理学大纲(三)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