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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十
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
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其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就在于他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作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规定的较为简单,例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的犯罪,则表述得较为详细,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 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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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十的相关文章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九
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考察它们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意义。...[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八
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应该从以下...[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七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六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五
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和责任年龄紧密相关的,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就意味着他具有必要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病而受到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我国刑法第18条...[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四
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三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考试大纲三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着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用...[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二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从所规定的内容看主要分布在总则、分则两个部分中。从序列看、总则为第一编,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层次;分则为第二编,划分为章,除第三章、第六章分节外,其余章下直接是条、款、项的结构;附则不分编、章、节,仅含一个条文。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律条...[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一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的效力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中。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解...[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