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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6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前者是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后者是犯罪集团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都是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即是说“二人以上”的人,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并没有特殊的犯罪构成,与单独犯罪不同之点,在于认定共同犯罪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这个“共同”特点。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有二人以上 刑法明确规定,一般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犯罪集团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这里的“以上”的人是没有限制的,可以是几个,几十个,但不论是自然人或单位,都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或单位。 二、必须有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 [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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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7

第七章 罪 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有的称罪数形态),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个数。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是犯的一个罪,还是数个罪。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刑法理论有不同学说,在我国以犯罪构成作为罪数的标准是通说。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便是数罪。 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一罪与单纯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但犯罪行为之间纷繁复...[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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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十二

(一)客体之一:人 作为行为客体的人,是指行为所指向的一切人。例如,杀人罪中的人,就是最为典型的客体。没有人,也就不可能存在杀人这种犯罪。这里的人,既可能是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也可能是行为所作用或者影响的对象。因此,对于作为行为客体的人,不应加以限制。应当指出,行为客体的人,在某些情况下,刑法规定的是一般之人,即对人的身分没有限制,例如杀人罪中的人即是如此。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刑法规定的是特定之人,...[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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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十一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这些关系只能由道德规范或由民事、行政法律加...[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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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十

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 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其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就在于他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杀人...[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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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九

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考察它们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意义。...[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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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八

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应该从以下...[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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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七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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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六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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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五

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和责任年龄紧密相关的,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就意味着他具有必要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病而受到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我国刑法第18条...[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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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四

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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