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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法人
法人这个概念是经常被提及的,很多考生会把法人和个人合伙这两个概念搞混,这里普及一下基本的概念知识。
1. 法人与个人合伙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二者的区别:
1)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
4) 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近世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者的区别: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具有一致性。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
2)法人民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不一致性影响而范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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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法人的相关文章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于民事行为,但属于民事行为,这点希望大家能够区分清楚,而由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衍生的一些概念,同样也是需要注意的,这里就简单的介绍一下这些知识点。
1.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利权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思而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民事法律行为...[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代理
代理是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这个知识点主要就代理中的一些概念做一些解释与区分。
1.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是被代理人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代理中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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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 取得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主要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有多种取得方法。
2) 公示方法不同。...[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1. 附合与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虽然未混合,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 查看全文 ]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一)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查看全文 ]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8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第263条)
(一)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币睬址副缓θ说娜松砣ɡ??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 查看全文 ]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20
第二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86条第1款)
(一)概念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如果对非军人或非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暴力和威胁的,不构成本罪。所...[ 查看全文 ]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21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犯罪
一、贪污罪(第382条)
(一)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可见,贪...[ 查看全文 ]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22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一)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 查看全文 ]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23
第二十三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一、投降罪(第423条)
(一)概念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军人参战秩序和国防安全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即行为人当时能够使用武器杀伤敌人而不使用武器,自行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主要是指向武装冲突中的敌对一方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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