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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五)
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的灵魂)
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
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
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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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五)的相关文章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四)
代理与诉讼时效
一、代理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
1.特征与若干概念之区别:传达、行纪、居间、委托
代理的特征:
① 代理人有代理权(来源于委托、法定、指定);
② 以被代理人名义(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
③ 体现代理人的意志;
④ 代理后果归被代理人;
代理和委托的区别:
代理和委托没有必然联系:如...[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三)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物权的客体有两个:物(绝大多数)、权利(权利质押)
民法上的物:首先必须是物理学上的物
①可为人力所控制(有体物、自然力)
②独立的物
③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
④脱离人体之外
登记的4个种类:
①合同成立+合同登记=合同生效;
②生效合同+物权登记=物权变动;
③生效合同(取得物权)+物权登记=对抗力
④登记不具有民法上的意义――行...[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二)
人身权与侵权制度
一、人身权
1.体系:
关于荣誉权:(注意:从05大纲开始,荣誉权被归入人格权)
2.特征:
不得转让(特殊情况下可以,如法人的名称权)、不得抛弃、不得继承;
3.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
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
4.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类型化的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包括精神健康)、身体权(组织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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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一)
债法总论
一、债的特征与分类
㈠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
(2)相对权;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期限性;
㈡主要的债务类型:
(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 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 266 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
(2)附随义务 (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民法学之继承制度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这项法律制度中,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只...[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从历史上说,法定继承早于遗嘱继承而产生,是遗产继承的最初方式。但是,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其他物权
1. 抵押权与质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所栽明的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者的区别是:
1) 标的物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得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
1)按份共有人依照其在共有财产...[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合同法概述
我国于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二者的区别是:
1) 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中双方都负有义务。
2) 双务合同中一方不能履行...[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债权概述
1.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杂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区别:
1) 合同之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非合同之债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2) 合同之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非合同之债依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成立。
3) 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而非合...[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