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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一

代理与诉讼时效 一、代理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 1.特征与若干概念之区别:传达、行纪、居间、委托 代理的特征: ① 代理人有代理权(来源于委托、法定、指定); ② 以被代理人名义(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 ③ 体现代理人的意志; ④ 代理后果归被代理人; 代理和委托的区别: 代理和委托没有必然联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就没有委托关系; 而委托产生三种后果: A、非法律关系:如委托邻居帮忙收衣服、委托朋友代为招待客人等事实行为、火车上叫醒别人、允许别人搭便车、帮别人顺路投寄邮件、邀请他人参加宴会;――好意施惠行为;也有可能委托的事项是违法行为 B、其他法律关系:行纪关系、居间关系、传达关系、代表关系; C、代理关系:代理权来源于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无关 委托合同是代理产生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关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和传达的区别: 传达不需要体现自己的意志,因此传达人可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传达人一般不需要负传达错误的赔偿责任,但可能基于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 [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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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二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物权的客体有两个:物(绝大多数)、权利(权利质押) 民法上的物:首先必须是物理学上的物 ①可为人力所控制(有体物、自然力) ②独立的物 ③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 ④脱离人体之外 登记的4个种类: ①合同成立+合同登记=合同生效; ②生效合同+物权登记=物权变动; ③生效合同(取得物权)+物权登记=...[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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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三

第六部分 人身权与侵权制度 一、人身权 1.体系: 关于荣誉权:(注意:从05大纲开始,荣誉权被归入人格权) 2.特征: 不得转让(特殊情况下可以,如法人的名称权)、不得抛弃、不得继承; 3.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 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 4.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类型化的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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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笔记1

债法总论  一、债的特征与分类 ㈠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 (2)相对权;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期限性; ㈡主要的债务类型: (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 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 266 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 (2)附随义务 (依...[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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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二

担保法---为债权人利益 一、担保体系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 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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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一

合同总则 合同法就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学习合同法就是学习市场交易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除了订立,其他环节都适用合同法(农村承包经营户原则上必须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因此承包合同的订立不适用合同法); 政府采购合同也适用合同法; 一、合同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 不真正双务合同: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义务不成为赠与...[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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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四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德国学者冯·图尔说:“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学习民法就是学习民事权利体系。对民事权利分类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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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五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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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七)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德国学者冯·图尔说:“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学习民法就是学习民事权利体系。对民事权利分类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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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六)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 (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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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五)

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的灵魂) 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根据行为的法律...[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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