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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一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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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一

代理与诉讼时效 一、代理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 1.特征与若干概念之区别:传达、行纪、居间、委托 代理的特征: ① 代理人有代理权(来源于委托、法定、指定); ② 以被代理人名义(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 ③ 体现代理人的意志; ④ 代理后果归被代理人; 代理和委托的区别: 代理和委托没有必然联系:...[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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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二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物权的客体有两个:物(绝大多数)、权利(权利质押) 民法上的物:首先必须是物理学上的物 ①可为人力所控制(有体物、自然力) ②独立的物 ③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 ④脱离人体之外 登记的4个种类: ①合同成立+合同登记=合同生效; ②生效合同+物权登记=物权变动; ③生效合同(取得物权)+物权登记=...[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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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三

第六部分 人身权与侵权制度 一、人身权 1.体系: 关于荣誉权:(注意:从05大纲开始,荣誉权被归入人格权) 2.特征: 不得转让(特殊情况下可以,如法人的名称权)、不得抛弃、不得继承; 3.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 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 4.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类型化的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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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笔记1

债法总论  一、债的特征与分类 ㈠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 (2)相对权;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期限性; ㈡主要的债务类型: (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 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 266 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 (2)附随义务 (依...[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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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二

担保法---为债权人利益 一、担保体系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 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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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一

合同总则 合同法就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学习合同法就是学习市场交易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除了订立,其他环节都适用合同法(农村承包经营户原则上必须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因此承包合同的订立不适用合同法); 政府采购合同也适用合同法; 一、合同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 不真正双务合同: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义务不成为赠与...[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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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四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德国学者冯·图尔说:“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学习民法就是学习民事权利体系。对民事权利分类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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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五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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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七)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德国学者冯·图尔说:“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学习民法就是学习民事权利体系。对民事权利分类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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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六)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 (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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