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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三
合同分则
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转移
(1)法定三公式:以交付为中心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
特殊动产(车、船、飞机):合同+交付=所有权+登记=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合同+过户登记=所有权
交付指客观上表现为占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现实交付(改变占有):
送货上门、自提货物、代办托运
观念上的交付(没有转移占有):
简易交付:买受人已经提前占有标的物
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拟制交付: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占有改定: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后再保留一段时间的占有(不能视为买卖+借用)
(2)约定优先: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动产)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风险和孳息仍然是交付时转移)
2.风险(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风险,是指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发生的事由包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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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三的相关文章
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四
继承法
一、继承一般
1.开始: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 查看全文 ]
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五
婚姻家庭法
一、结婚
1.生效要件:程序与实体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双方必须未婚)
【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国法不禁止姻亲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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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八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着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用...[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七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从所规定的内容看主要分布在总则、分则两个部分中。从序列看、总则为第一编,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层次;分则为第二编,划分为章,除第三章、第六章分节外,其余章下直接是条、款、项的结构;附则不分编、章、节,仅含一个条文。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六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的效力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中。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五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四
一、刑法的概念
所谓刑法,指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指的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狭义刑法,即中国的刑法典,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完整而系统的有关犯罪...[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三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犯罪客体是任何...[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二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人则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社会关系的。如果只看到犯罪行为对之起作用的人或物,而看不到它的背后所体现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由此可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民法学笔记2
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的灵魂)
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