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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六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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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五
当危害行为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应该从...[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四
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据此,可以把犯罪视为一个整体,提出犯罪的共同本质,阐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我国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 查看全文 ]
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一
刑法问题是政法干警考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留学群公务员频道(www.liuxuequn.com/gongwuyuan)资深教师通过对近几年政法干警考试试题的分析,现将刑法学考试复习大纲整理如下:
作为行为客体的人,是指行为所指向的一切人。例如,杀人罪中的人,就是最为典型的客体。没有人,也就不可能存在杀人这种犯罪。这里的人,既可能是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也可能是行为所作用或者影响的对象。因此,...[ 查看全文 ]
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二
为了给广大考生提供更多考取公务员的机会,我国又增加了一箱政法干警考试,那么政法干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有那些不同,我们在备考复习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备考策略呢?留学群公务员频道(www.liuxuequn.com/gongwuyuan)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复习要点及考试策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 查看全文 ]
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三
为了给广大考生提供更多考取公务员的机会,我国又增加了一箱政法干警考试,那么政法干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有那些不同,我们在备考复习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备考策略呢?留学群公务员频道(www.liuxuequn.com/gongwuyuan)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复习要点及考试策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 查看全文 ]
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五
刑法问题是政法干警考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留学群公务员频道(www.liuxuequn.com/gongwuyuan)资深教师通过对近几年政法干警考试试题的分析,现将刑法学考试复习大纲整理如下: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三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自...[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二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准备了工具或者制造了条件,却由...[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一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根据构成要件...[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即必须实施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以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
2.犯...[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