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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二十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袋子,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在犯罪主体中,自然人可以成为各种犯罪的主体,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单位只能成为特定犯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任何自然现动物、物品、甚至尸体,都不可能具有成为犯罪主体的资格。
单位和组织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通常也称做法人犯罪,必须注意,法人犯罪并不等于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在法人犯罪的情况下,法人是依法成立,有着合法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的实体。法人犯罪是这种有着合法“身份”的实体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犯罪,尤其是犯罪集团,一般都不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实体,也没有合法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另外,构成法人犯罪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犯罪的条件,构成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必须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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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九
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八
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和责任年龄紧密相关的,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就意味着他具有必要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病而受到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我国刑法...[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七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六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五
当危害行为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应该从...[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四
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据此,可以把犯罪视为一个整体,提出犯罪的共同本质,阐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我国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 查看全文 ]
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一
刑法问题是政法干警考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留学群公务员频道(www.liuxuequn.com/gongwuyuan)资深教师通过对近几年政法干警考试试题的分析,现将刑法学考试复习大纲整理如下:
作为行为客体的人,是指行为所指向的一切人。例如,杀人罪中的人,就是最为典型的客体。没有人,也就不可能存在杀人这种犯罪。这里的人,既可能是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也可能是行为所作用或者影响的对象。因此,...[ 查看全文 ]
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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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 查看全文 ]
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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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 查看全文 ]
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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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