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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初任:纪律与监督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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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初任:纪律与监督的相关文章
国家通用公务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公务...[ 查看全文 ]
公务员初任: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 查看全文 ]
基层初任公务员工作总结
作为一名初初任公务员,我于××年月荣幸地来到某某街道综治司法信访联动中心工作。一年来,在各位领导的关心、支持、鼓励和各位同事的热情帮助下,我的思想认识和行政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进步,顺利地完成了从一名学生到一名公务员的角色转变。
一、学习大量的政治理论知识。
由于以前在学校学的是初等教育专业,因此对政治理论的学习相对较少,而现在作为一名公务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理...[ 查看全文 ]
2012年山西党群机关公务员第六期初任培训班开班
4月9日上午,省委组织部在省直机关党校举行2012年山西省党群机关公务员第六期初任培训班开班典礼。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汤涛出席并讲话。
这次培训对象为2011年全省党群机关新录用的1454名公务员,时间从2月27日开始到4月14日分6期集中进行,培训主要围绕公务员职业道德养成和素质能力提升两方面进行。汤涛对新录用的公务员提出“勤奋、实在、清廉”六个字的要求,要求大家走上工作...[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