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西汉的宫廷政变的相关文章
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西汉地方行政区划简表
1、汉武帝后的刺史部(又称州)
汉武帝后,分天下为十三州(或称十三部),州置刺史,京畿所在地置司隶校尉,称司隶校尉部。西汉十三州或十三部、司隶校尉部,为地方监察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刺史的主要任务是监察郡国。郡、王国里还辖有县、侯国、邑、道数目。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沿秦制,推行郡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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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新朝简介
新朝的创立者王莽是利用西汉末年政治腐败,通过外戚专政来夺取皇位的。王莽是汉元帝皇后王政君的侄子,平帝时王政君以太皇太后临朝称制,王莽取得大司马大将军的职位,总揽朝政。平帝死后,王莽立年仅两岁的孺子婴为帝。不到三年,王莽便于公元9年废孺子婴,自立为帝,改国号为「新」。
王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托古改制」的新政:他下令天下农田改称「王田」,奴婢改称「私属」,禁止买卖;无田者按一夫百亩受田,一户不满八人而...[ 查看全文 ]
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阶级矛盾的发展与王莽改制
汉武帝末年的农民暴动 西汉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同时是愈来愈严重的土地兼并过程,也是农民重新走上流亡道路的过程。还在所谓文景之治的升平时期,就隐伏着深刻的阶级矛盾。
汉武帝统治时期,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到颇高的水平,非遇水旱,则农民大致可以勉强自给;另一方面,豪强之徒兼并土地,武断乡曲的现象,比以前更为严重。官僚地主无不追逐田宅、产业和牛羊、奴婢,交相压榨农民。武帝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在完成了辉煌事业...[ 查看全文 ]
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绿林 赤眉大起义
绿林军 反对王莽政权的农民起义,首先发生在北方边郡地区。王莽为了出击匈奴而进行的征发,在边郡比在内地更为严重。边境数十万驻军,不但仰给边民供应,而且还大肆骚扰,边民不堪其苦,铤而走险,聚众反抗。始建国三年(公元11),边民弃城郭流亡,随处暴动,并州、平州一带更为猛烈。天凤二年(公元15),五原、代郡民举行暴动,数千人为群,转入旁郡。接着,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也相继出现了农民暴动。天凤四年,临淮人瓜田...[ 查看全文 ]
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东汉官制
东汉的中央政府组成沿用西汉制度,以三公领九卿为基本架构。但是实际政治权力已经完全转移到尚书台。东汉皇帝即位,往往以太傅或太尉录尚书事,总领政务。御史台体制贬损,成为少府属官。侍中从西汉的加官转为正式职务,设侍中寺作为侍中的正式官署,隶属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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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东汉地方行政区划简表
东汉以后,州牧刺史权力有所扩大,一州之事,刺史可全权处理,刺史遂由监察官员而变为拥有实权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刺史有一定治所,常于每年八月出巡,岁末遣计史诣京师禀报刺史本人则无需亲入京师。刺史弹劾郡县守令则不必经过三公,而权归刺史,刺史往往派从事为耳目,竟至掌握二千石高官进退的大权。
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在性质上已是地方行政长官,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遂以形成。剌史仿将军府设置了官属...[ 查看全文 ]
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东汉王朝和周边各族的关系
南匈奴 北匈奴
东汉初年,当汉光武帝刘秀进行国内统一战争时,匈奴的势力有所发展。建武二年(公元26),渔阳太守彭宠反对刘秀,曾结匈奴为援。割据三水(今宁夏同心境)的卢芳在匈奴的支持下占据北边诸郡,同匈奴一起经常向南寇扰。光武帝也曾遣使与匈奴修好,但是没有取得结果,以后东汉派吴汉率军抗击匈奴,也经岁无功而返。统一战争结束后,卢芳于建武十四年逃入匈奴,东汉为了避免边境冲突,罢省定襄郡(治今山西右玉南)...[ 查看全文 ]
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封建专制体制的完备
西汉末年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交织的历史,使东汉统治者怵目惊心。王莽代汉,赤眉、绿林起义,都是东汉统治者的严重教训,他们力图使这种历史不致重演。他们面对着豪强地主强大的势力,也力图加以控制,尽可能把它纳入东汉统治的轨道。在这种历史教训和现实要求交相作用之下,光武、明、章等帝都极力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备起来,以此加强统治。
东汉初年,功臣众多,封侯者百余人,其中功绩较大,在明帝时得以图...[ 查看全文 ]
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东汉后期的阶级斗争
东汉后期的阶级斗争和黄巾大起义
和帝、安帝以后,东汉统治集团腐朽,豪强势力扩张,轮流当政的宦官外戚竞相压榨农民,农民境况日益恶劣。长期战争加重了农民的苦难。水旱虫蝗风雹和牛疫连年不断,地震有时成为一种严重灾害。沉重的赋役和疠疫、饥馑严重地破坏了农村经济,逼使农民到处流亡。东汉王朝屡颁诏令,用赐爵的办法鼓励流民向郡县著籍,但这不过是画饼充饥,对流民毫无作用。流民数量越来越多,桓帝永兴元年(153)竟...[ 查看全文 ]
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东汉社会经济的发展
生产的发展,南方经济水平的提高汉光武帝刘秀在国内统一战争中,利用农民战争造成的有利形势,于建武二年至十四年(公元26~38)连续六次颁布释放奴婢的诏令。诏令规定:凡属王莽代汉以来吏民被没为奴婢而不符合汉法的,青、徐、凉、益等割据区域吏民被略卖为奴的,吏民的妻子遭饥乱被卖为奴而要求离去的,一律免为庶人;奴婢主人如果拘执不放,按汉“卖人法”和“略人法”治罪。建武十一年,光武帝又连续颁令:杀奴婢的不得减...[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