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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初任年终工作总结
公务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XX年,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报告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公务员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现个人工作总结如下:一、严于律已,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一年来,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积极构筑抵御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化、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坚信社会主义最终必然战胜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充满必胜的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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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初任年终工作总结的相关文章
公务员初任拓展训练总结
匆匆地,走过了短短的初任公务员培训的五天。
如若要对这五天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只有一句话——出发时轻松松的,是心情;归来时沉甸甸的,是收获。临行前,我们充满期待,步履轻快飞扬;培训后,我们多了份思考,脚印成熟而坚定。如培训通知上所言,此行的目的在于,“使新入部公务员尽快熟悉文化部职能和机关工作的运行机制,初步掌握机关工作基本技能,加快从大学生到国家公务员角色的转变”。为此,人事司的领导为我们安排...[ 查看全文 ]
公务员初任:转正工作总结
一、认真学习,努力提高
时代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所做的工作也在随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要适应工作需要,唯一的方式就是加强学习。一是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理论和江总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指导自己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指导自己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弄清工作的方向、目标和任务...[ 查看全文 ]
公务员初任培训的个人总结
匆匆地,走过了短短的初任公务员培训的五天。
如若要对这五天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只有一句话——出发时轻松松的,是心情;归来时沉甸甸的,是收获。临行前,我们充满期待,步履轻快飞扬;培训后,我们多了份思考,脚印成熟而坚定。如培训通知上所言,此行的目的在于,“使新入部公务员尽快熟悉文化部职能和机关工作的运行机制,初步掌握机关工作基本技能,加快从大学生到国家公务员角色的转变”。为此,人事司的领导为我们安排...[ 查看全文 ]
新录用的公务员定级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三条 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 查看全文 ]
公务员初任:职位升降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晋 职
第四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 查看全文 ]
公务员初任:奖励规定
国家公务员行政奖励的种类: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 查看全文 ]
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 查看全文 ]
公务员初任:纪律与监督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 查看全文 ]
国家通用公务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公务...[ 查看全文 ]
公务员初任: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