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知识重点——会计档案查阅交接
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和交接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4.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 [ 查看全文 ]河北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知识重点——会计档案查阅交接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