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知识重点——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提示:会计档案的销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 查看全文 ]河北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知识重点——会计档案的销毁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