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政审合格标准
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 不具备公务员 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五)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八)自2008年2月22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九)自2... [ 查看全文 ]公务员政审合格标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