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实行郡、县两级的地方行政制度。
秦代地方行政区划和乡间组织区划名称:①郡→②县→③乡间组织(乡、亭、里)。
郡县的设置,早在春秋时代便已开始。秦国自商鞅变法时,扩大推行郡县制度,凡侵略所得的土地,大者置郡,小者置县,及至消灭六国,六国的城邑土地皆置为郡县。
在秦始皇二十六年,丞相王绾曾提议恢复封建,要求分封皇帝诸子为王以辅翼中央,经廷尉李斯的坚决反对乃作罢,遂正式颁布,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与京畿(内史),京畿地方为一特殊区域,由内史统之,故称内史,其区域相当一郡。后得东越、南越与匈奴河套土地,又增置五郡共为四十一郡。直接统辖于皇帝(中央政府)。
郡置守、丞、尉。郡守、郡丞掌管民政,都尉掌管军事,另有监御史(一称郡监)掌管监察。
郡下分设若干县,县有大小,大县置县令,小县置县长,县令、县长之下有县丞、县尉。县令、县长、丞掌管行政,县尉掌管军事。
这些地方长官都由朝廷直接任命,随时可以调换,不同于秦朝之前,世袭相守私有其土、私有其民的诸侯。而地方上一切军政经济之权都直接统一于中央,到这时全国的政治才算是真正的统一。这项郡县两级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原则上,一直为后代所秉承。
秦代郡县两级官制和乡间组织如下表:
郡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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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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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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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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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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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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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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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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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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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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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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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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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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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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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爵都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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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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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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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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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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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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啬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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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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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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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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